雲林縣林內國民中學113學年度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第一條:
雲林縣立林內國民中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使全體學生家長與本校獲得密切
聯繫,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,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,特依據雲林縣各級學校
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:
本會定名為雲林縣立林內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,會址設於
雲林縣林內鄉烏麻村長源200號校內,並由學校提供辦公室及必要設備,供
家長會使用。
本會由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。前項所稱家長,指學生法
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。
第三條:
家長會任務如下:
一、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。
二、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。
三、依法規推選代表,出席校務會議、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。
四、協助改善教學設備。
五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。
六、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。
七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四條:
本會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,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。家長會設班級
家長會,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,以班級為單位,由導師召開並列席,開
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第五條:
班級學生家長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。
二、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有關教育之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,每班二人,兼任該班級家長會之正、副召集人。
四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六條:
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
四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,每班二人(或至少二人),每學年改
選一次。
第七條:
會員代表大會,每學年召開一次,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,
由會長負責召集之。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
一以上之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會員代表大會開會
時校長、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。
第八條:
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研議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有關教育之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審議本會組織章程。
三、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。
四、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五、選舉委員會委員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九條:
本會設委員會,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,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委員。
前項委員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每學年改選一次,
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條:
家長會置會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;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。
家長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,由家長委員互選之。
但家長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,得增置之,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。
會長、副會長均由家長委員互選之。設常務委員會者,由常務委員互選之。
前項人員每學年度改選一次,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,副會長、家長委員及常
務委員連選得連任。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,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
時,原會長得經參選再連任一次。
會長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時,由副
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應補選之。
第十一條:
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必要時由半
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,委員會開會時,校長、有關主管及教師
應列席。
第十二條:
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(代表)大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、決算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
爭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六、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。
七、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。
八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。
第十三條:
委員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,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
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
第十四條:
家長(代表)大會應有家長(代表)三分之一以上出席、家長委員會應有委
員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人數過半數始得決議。
家長(代表)、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(代表)、家長
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,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第十五條:
本會得置秘書一人,由會長聘任;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委員會同意後,由
會長聘任之,辦理日常會務。
家長會得聘顧問,以提供教育諮詢,協助學校發展。
第十六條:
本會應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,將會議紀錄及會長、副會長、
常務委員、委員、顧問及幹事名冊陳報縣府備查。
第十七條:
本會得徵收家長會費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,徵收金額由縣
府另訂之。
前項家長會費,學生家庭清寒者免予徵收(以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為對
象),同一家長之學生,以徵收較低年級者一人為限。
第十八條:
家長會費之徵收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。
第十九條:
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: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。
二、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。
三、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。
四、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。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,得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,經家長委員會決議通
過後支用。
第二十條:
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,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
儲,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
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,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;每學年結束前,由會長
向家長(代表)大會報告,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。
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,雲林縣政府得隨時予以抽查。
第廿一條:
本會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本校將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
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,以資鼓勵。
第廿二條:
本會組織章程經家長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施行。如有未
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
家長會秘書: 校長: 會長: